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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59)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普通罪名:
  三、高利转贷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本最新包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与“高利转贷他人”两部分。千万被认为本罪属于吸收犯、牵连犯等。
  2、“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只有当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才成立本罪;获取信贷资金时没有该目的,之后产生该目的再转贷牟利的,不成立本罪。
  【案例】 1.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表面上将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成立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证的,成立信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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