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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56)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独角 兽司 法考 试网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伪造、变造:由于法条区分伪造、变造,所以本罪条文中的“伪造”不包括变造。
  (1)、“伪造”分为两种:有形伪造(无权制作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 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和无形伪造(有权制作的人超越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
  (2)、“变造”:是指没有权限的人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数额, 日期或者其他内容。
  2、责任形式:故意,一般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使用或者行使的目的。
        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之后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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