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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5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本罪考核要点主要是使用假币情形的认定以及与出售假币罪、诈骗罪的区分。
  (一)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界限:使用假币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1.使用假币: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包括:
  (1)、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例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 缴纳罚金或者罚款)。
  (1)、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例如用于赌博)。
  2、几种成立使用假币的特殊情形:
  (1)、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
  (2)、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
  (3)、在金融机构用假币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使用假币与他人进行黑市交易以通常价格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
  【注意】:使用假币的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盗窃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但使用变造货币的,只成立诈骗罪。
  3、几种不成立使用假币罪的情形(可能构成持有假币罪):
  (1)、向知情的人交付假币的。
  (2)、伪造的共犯人之间分配假币。
  (3)、向知情的人出售假币的。
  (4)、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的。
  【案例】:为了与对方签订合同,将假币给对方察看,以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可能成立持有假币罪与合同诈骗罪)。如果将假币做抵押担保的,则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二)罪数问题:
  1、将假币存入自动取款机,然后取出真币的,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并罚;
  2、盗窃假币后持有、使用的,仅认定盗窃罪(吸收犯);
    3、无盗窃假币故意却盗窃了假币,事后使用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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