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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50)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目的,成立本罪不要求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相同,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否则,成立行贿罪)。
  3、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成立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内容:只有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如果严重不负责任而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成立本罪。 
    2.主体身份:本罪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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