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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45)

  走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走私方式:
  (1)、共通的走私方式:绕关(不经过海关)、瞒关(隐瞒不报过关)、间接走私(155条)。 
  【注意】:根据第155条规定的间接走私方式,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购买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但又转手卖给第三者的,第三者即使知道真相,也不成立走私犯罪,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2)、特殊的走私方式:变相走私,即将保税货物或者减免关税的货物未经批准并未补缴关税在境内销售牟利。这种方式仅存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
  (3)、由于任何逃避关税的行为都是走私行为,所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普通条文的犯罪,对走私对象没有特殊要求,与其他走私特定对象的犯罪不是对立关系,彼此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范围内重合。
  2、共犯问题: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 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156条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条文,上述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走私犯罪的共犯)。
  3、罪数问题:
  (1)、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多种对象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注意】: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武装掩护的,或者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如果故意杀害、重伤检查人员的,数罪并罚。
    4、从重处罚情节:武装掩护走私的,仍然成立与走私对象对应的犯罪,但适用走私武器罪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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