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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4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点罪名: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知识要点】
   1.“假药”仅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即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则不构成本罪。
  2、抽象危险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第一款做了修改,删除了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所以该罪现在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可以成立本罪。另外,新条文将原来的“倍比罚金”改为了直接规定罚金。
  原有刑法条文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共犯问题:
  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成立犯罪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4.罪数问题: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从重处罚情节: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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