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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4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点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1、行为表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注意】:如果上述四种行为难以区别时,不必硬性区分。
  2、“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注意】:司法解释认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生产者、销售者的资格与关系:
  (1)、行为人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同一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事先通谋的,成立共犯;否则不成立共犯。
  (3)、存在只有生产者没有销售者的情形,也存在只有销售伪劣产品者而没有生产伪劣产品者的情形。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案例: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销售者购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的,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
  共犯问题:
  4、共犯问题: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5、罪数问题: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诈骗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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