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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38)
    普通罪名
  十一、危险驾驶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知识要点】
  本罪和其他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储存者、运输者和使用者,而且行为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
  十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行为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但不包括对安全事故本身负有责任的人员(即不包括行为已经构成相关安全事故犯罪的主体)。
  2.因果关系:如果发生了没有必要抢救的安全事故(结果不可能加重或者扩大),因为缺乏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成立本罪。
       3.罪数问题:在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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