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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37)
   普通罪名
  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知识要点】
  1.本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
  2.“运输”行为包括境内运输,还包括从境内运往境外、从境外运往境内的行为。
  3.危险物质包括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八、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知识要点】
  1.两种类型: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是客观的超过要素,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2.行为内容:
  (1)、非法出租枪支:指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则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
  (2)、非法出借枪支: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给他人的,可以认为是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
  【注意】
   A、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
   B、非法出租、出借的对方,应该是没有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人员与单位。
  3.共犯问题: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的,与他人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
  九、重大责任事故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知识要点】
  本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本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十、丢失枪支不报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主体身份: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包括配置枪支的人员。
  2.行为方式:本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丢失枪支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本罪的犯罪行为是“不及时报告”(根本不报告或者不按时报告)。
    3.“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丢失枪支本身不属于“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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