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罪名
一、爆炸罪
【知识要点】
1.行为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罪数问题:
(1)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决水罪。
(2)在爆炸引起火灾、水患的情况下,如果爆炸行为本身(即使不发生火灾、水患)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则认定为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由于法定刑相同,则考察情节,以主要情节认定犯罪。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知识要点】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果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成立盗窃罪。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的,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的,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
4.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2.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但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五、资助恐怖活动罪
【相关法条】
第120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知识要点】
1.“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2.“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3.如果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劫持船只、汽车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