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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33)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枪支、弹药等是否合法,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行为性质: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属于抽象的危险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属于具体的危险犯。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行为模式: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可按照诈骗罪、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论处。
  4.责任形式:故意,并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罪数问题:
  (1)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弹药的,由于行为人并不明知是枪支、弹药,不能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2)明知是枪支而盗窃,再持有的,只成立盗窃枪支罪(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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