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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30)

   破坏交通工具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包括大型拖拉机(对汽车的扩大解释)。 
  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可以认定涉及公共安全,属于本罪对象:
  (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2)、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3)、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案例:维修人员破坏维修的交通工具的,可以构成本罪。
  2、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具 体的危险犯);并根据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具体分析是否存在该危险。
  案例:如果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零部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没有上述危险的,只成 旦盗窃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犯罪关联: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船只、汽车 罪;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4、责任形式为故意。
   【注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只要足以使 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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