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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2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知识要点】
  1.“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1)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7)、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
   【注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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