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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24)
  重点罪名: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知识要点】
   1、“为境外”:包括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 非法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缩小解释)。
   3、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4、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属于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 条第一款)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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