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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21)
  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只规定了特赦。
  二、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知识要点】
  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予以发布。建国后,我过共实行过七次特赦。对这七次特赦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第一,特赦的对象基本上只限于战争罪犯。除第一次特赦包括部分反革命罪犯与普通刑事犯外,其他几次特赦的对象都是战争罪犯。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第二,特赦的范围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不是个别犯罪人。
  第三,特赦的前提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确实有改恶从善的表现。
  第四,对需要特赦的犯罪人,根据其罪行轻重与悔改表现实行区别对待:罪行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是减轻刑罚。
    第五,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不是免除执行全部刑罚,更不是使宣告刑与有罪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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