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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12)
        立功
  【相关法条】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一)、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在被羁押或者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还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
   3、其他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的逃跑;等等。
   下列情形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下列情形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 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
   【特别提示】
   在立功的认定中,注意以下两点:
   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其亲属实施上述立功行为的,不是立功。
   2、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第一,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
   第二,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
   第三,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
  (二)重大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4)、协助司 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三)处罚原则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提示】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原来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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