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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06)

 

  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三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知识要点】
  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特别提示】
  第一,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以执行时犯罪分子实际所有的合法财产为限,不能包含犯罪分 子可能的财产,而且没收财产得数额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产的数额也没有关系。
  案例1: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拥有10万元以及住房一套(价值100万)。没收财产的可能 范围包括10万元、住房,而不能直接判决没收110万元。
  案例2:犯罪分子个人拥有合法财产100万,但通过违法犯罪,一共非法获利500万,对 其中的500万予以追繳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财产的最大范围仅限于100万。
  第二,没收犯罪工具仅限于属于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犯罪工具(包括属于共犯人的犯罪工 具);如果犯罪工具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则不能没收。
  第三,过失犯罪中难以认定犯罪工具。
  案例: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不能将肇事车辆认为是犯罪工具并加以没收。
  (2)需要区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和家属所有财产的界限。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 
  (3)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注意,这里的被扶养的家属,既包括子女,也包括成年人(例如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执行问题:
  (1)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2)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人民法院不能未经请求主动进行偿还。
  (3)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3.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1)罚金的并罚:采取并科的原则,对数罪判处的罚金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2)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数个犯罪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科原则,对每个没收部分财产的判决都执行;如果数个犯罪有一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需执行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即可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特别提示】
   第一,对同一个罪,刑法一般不会规定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往往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但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而且不能减免。 
    第三,凡刑法规定必须并处罚金或并处没收财产的,均应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也即,即使被告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应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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