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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03)
    死刑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知识要点】 
  死刑,又称极刑、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态度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二)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而且非杀不可的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限制死刑适用的两种对象
    1.刑法第49条第一款: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
    (1)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
    (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4)在羁押期间已经怀孕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不应适用死刑; 
    (5)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
    (6) 执行时发现刑犯怀孕的,停止执行,依法进行改判,不得适用死刑。
    2.刑法第49条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而非犯罪的时候。所以,即使犯罪的时候不满七十五周岁,但只要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原则上就不能判处死刑。
   (2)注意例外情形: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通常指以暴力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除外。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具体的行为表现,而非一定成立故意杀人罪,根 据案件情形,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抢劫罪、绑架罪等。
  (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 
   (1)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即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2)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特别提示】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判处死刑(包括死缓),但不能核准死刑(死缓)。
    (五)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六)死刑缓期执行。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特殊执行方式。 
    1.死缓的法律后果问题:
     第一,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
     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
   【特别提示】
    第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第二、溯及力问题。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对“故意犯罪”的理解:
    (1)故意犯罪需要经过法院审判才能确定;
    (2)执行死刑的情形也需要二年期满之后才执行;
    (3)故意犯罪与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4)犯新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数罪并罚,重新决定死缓考验期(新的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起算)。
       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汁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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