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总则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01)
      有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2、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 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 徒刑的期限为25年。
   3、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