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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83)
   (三)教唆犯的认定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例如,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但乙到达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反之,A教唆B实施盗窃行为,但B实施了抢劫行为的,对A仍应认定为盗窃罪。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特别提示】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与强迫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特别提示】
   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 条第2 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特别提示】
    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间接教唆也成立犯罪。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根据所教唆的犯罪性质确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联系:
  (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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