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早已开始,成千上万的朋友已经开始了紧张的备考工作。常听大家抱怨行政法如何杂乱无章、枯燥无味。的确,行政法对于多数考生来说都是个“刺儿头”,不好把握。但是每年八九十分的分值却是每个人都不能忽视的。下面我就和大家聊一聊行政法的学习,希望能对大家2013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有所帮助。
行政法学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理论,一部分为法条。这两部分分值后者占80%,前者占20%,在以前行政法考试中完全是考行政法条的,只是到了这几年才考一点理论,这几部法律内容就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各种司法解释。理论部分大家只要把重点的一些原则、概念搞清就可以了。所以这部分内容的学习要以法条为主,而不是以教材为主。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通过qq800086007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听了徐金桂和吴鹏两位老师的讲解,终于解开了困扰我多年的心结,让我重新认识了行政法,确实受益良多。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听听看,据说现在加q还送课程呢!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是重要内容。是大家复习的重点,以往考《解释》的分数要比考《法》的分数还多,又是出台不久的解释,可能会出很多精彩的题吧。
《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一直是司法考试的常客。而且试题的难度逐年提高。既要求通晓基础理论,又要求掌握法条知识,难度颇大。幸好看了独角兽司考网校徐金桂老师图表式的讲义,让我受益匪浅。
《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颁布的,2009年进行了修正仍具有很强的可考性,另外,它往往与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考,要注意二者的区别。
《行政处罚法》这部分内容理论混乱,同学们要多做一些练习题慢慢去理解,也只有多做题,才能对法条掌握准确。
例如:下列选项中哪项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A.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B.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C.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D.行政处罚没有遵守法定程序
答案为:AB
这个题咋看起来四个选项都是应选的,其实不是。
大家看《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则这样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根据这两个法条,上题A、B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C、D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所以本题纯是考考生对法条掌握的准确程度的。再说回来,如不通过做题,即使是把法条背下来,也不一定能答对此题。可见一定要通过做练习来记忆法条。还要注意,本题考两个概念,一是决定无效,一个是决定不能成立,无效与不成立是有区别的,成立了不一定有效,有效一定得先成立。这样的概念区别大家也只能通过做习题才能了解。否则单纯看法条或书掌握真是太难为大家了。所以,我的看法是要多做练习题来理解记忆法条,但是做题的目的是为了弄懂法条,不能为做题而做题。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2012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值得特别关注。
朋友们,既然我们选择了司考这条路,那么,我们就应该勇往直前,踏平前方的一切障碍,区区一个“刺儿头”又如何?祝大家2013年司法考试所向无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