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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74)
    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于共犯;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才成立共犯。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响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时候,只有交待了对方的行为,才能认定自首。事后对方再交待该犯罪行为的,属于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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