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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73)

  客观条件:共同行为  

  “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1.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犯罪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经典考题】(2008年试卷二第7题)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共犯的成立条件。 
   本案中,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乙发现之后应该阻止而不阻止,两人在当时已经形成了通谋,只不过两人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甲是作为方式,乙是不作为方式,所以A选项正确。另外,由于包庇行为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做假证明包庇的,本案中乙没有实施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所以不成立包庇罪,B选项错误。乙也不成立遗弃罪,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扶养的行为,显然遗弃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没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而本案中乙发现儿子可能被毒死,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C选项错误。显然,乙无罪的结论错误,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 
  2.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情况:一是正犯行为(实行行为),对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实现起关键作用;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领导共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性质、规模等起决定性作用;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对他人犯意的形成起援引作用;四是帮助行为,即帮助实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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