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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71)
  主观条件: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一)共同故意的认定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故意形式、故意的具体内容并不要求完全相同。
  例如,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直接故意,或者都是间接故意,或者有的人是直接故意、有的人是间接故意。
  再如,甲、乙共谋教训丙,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但甲持杀人故意,乙持伤害故意。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2.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该考点已经进入司法考试命题范围,希望大家注意)。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甲在乙实施强奸行为之前,先将被害人丙打伤,之后乙顺利实施了奸淫行为。 
  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手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怒火中烧,将其妻打死。
  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发现乙在盗窃单位仓库里的财物,将保管员丙支走,乙顺利实施了盗窃行为。再如,甲发现乙在追杀丙,在丙逃跑路上设置路障,乙随后顺利将丙杀死。 
     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用认定片面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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