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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69)

  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 

   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经典考题1】(2009年试卷二第7题)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经典考题2】(2007年试卷二第60题)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经典考题3】(1999年试卷二第69题)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 
      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         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答题解析】:本组真题主要考核部分犯罪共同说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运用。 
   上述三个案件的共同点在于两个行为人一起实施了犯罪,但两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并不完全相同。在这种情形,问题的焦点就在于行为人按照什么学说成立共同犯罪以及在成立共同犯罪之后怎么定罪处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即在“行为”方面,只要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主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了丙死亡;乙教唆甲盗窃,但甲实施了抢劫行为。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抢劫罪的共犯,但对乙只判处故意伤害致死或者盗窃罪的刑罚。该学说的缺陷扩大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而且导致刑罚与罪名的分离。
    部分犯罪共同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故意(具有重合性质),便成立共犯,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又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了丙死亡的,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数罪);再如,乙教唆甲盗窃,但甲实施了抢劫行为的,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抢劫罪(不成立数罪)。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的主流学说。
   在案件1中,甲、乙共谋行抢,乙实施了抢夺行为,甲为其望风,属于抢夺行为的帮助犯。但甲为了抗拒抓捕,随后对被害人丙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行为。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二人就转化前的抢夺罪成立共犯,但甲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已经转化为抢劫罪。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同理,在案件2中,丁某与肖某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肖某为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所以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在案例3中,甲、乙二人在盗窃罪的范围成立共犯,但甲成立抢劫罪,所以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经典考题1、2、3的正确答案分别为C、ABC、BD。
   从该组案件的命题可以看出,部分犯罪共同说这一考点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两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下面对常见的重合性质的情形做了归纳:
   (1)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从规范意义上说,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3)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4)在犯罪性质转化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其中的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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