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如甲向乙食物中投放了毒药,乙中毒后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如甲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服。
【特别提示】
“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为,是指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包括危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如甲打算致人死亡后碎尸,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甲自认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不以是否碎尸为标准。
2.不可罚的不能犯与未遂犯。不可罚的不能犯的三种典型案例:
案例1:将稻草人当成仇人射杀(对象不能)。 案例2:打算投毒杀人,却错投了白糖(方法不能)。
案例3:错以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收受贿赂”(主体不能)。
观点一:纯粹的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并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基准判断危险性的有无。结论:都成立犯罪未遂(迷信犯除外)。
观点二:抽象的危险说(印象说),主张以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并以一般人的理解为基准判断危险性的有无。结论:都成立犯罪未遂(如果以为白糖能毒死人而投放白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观点三:具体的危险说(新客观说),主张以行为时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以及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预测该行为是否会发生结果(事前判断)。结论:行为人以为是活人而向尸体开枪,如果一般人也认为是活人时,成立未遂犯;如果一般人认为是尸体时,成立不能犯。
观点四:客观的危险说,主张行为人所欲的侵害结果一开始就不可能实现(绝对不能) 时,不具有法益侵犯的危险性,成立不能犯;行为自身虽然具有侵害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在特定状况下未能发生侵害结果(相对不能)时,具有危险性,成立未遂犯。
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 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案例:(2005年试卷二第7题)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 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 抓获。如果认为甲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则有主观归罪的嫌疑。
【特别提示】
注意以下一些典型案件的处理结论:
(1)甲欲杀人,原本打算投放毒药,但事实上只投放了白糖的。甲无罪。
(2)甲以为是仇人而开枪,但事实上射击了稻草人(尸体或者树桩)的。甲无罪。
(3)倘若100毫升敌敌畏才能致人死亡,甲为了杀人只故意投放l毫升敌敌畏。甲无罪。
(4)甲为了杀人而使乙食用剪碎的头发。即使行为人或者一般人都认为吃了头发会死亡,但根据科学的因果法则,甲的行为不可能造成死亡。甲无罪。
(5)通常1分钟内向他人静脉注射120毫升空气会致人死亡,甲以为注射3毫升空气就能致人死亡,便只注射了3毫升空气。甲无罪。
(6)乙站在某地未动,甲瞄准其头部开枪。但甲刚抠动扳机时,乙移动了身体,甲的子弹没有打中乙。或者甲向乙开枪射击,乙因为身穿防弹衣而毫发未损。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7)甲拦路抢劫,但行人(被害人)身无分文。甲成立抢劫罪未遂。
(8)甲夜晚潜伏乙家谋杀乙,从窗户外向乙的床铺猛开枪,实际上床上无人(乙2分钟前上洗手间)。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9)甲在热闹的王府井大街误将街头雕塑当作乙而开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10)甲欲杀害张三,误将李四当作张三而杀害。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11)邮政部门的临时清扫工,误认为自己是邮政工作人员,而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不成立以邮政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