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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57)
   刑事法定年龄*****
    【相关法条】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
   刑事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特别提示】
     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可能具有违法性,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形,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和他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由于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相对负责任时期。
      【特别提示】:该知识点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内容,考生必须根据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哪些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括了上述8种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触犯的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这里还包括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达到重伤程度)论处的情形,常见的有:
   劫持航空器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第121条);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138条);
   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第240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伤害被拐卖人的(达到重伤程度)(第241条);
   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第239条);
   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89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333条)。
     【特别提示】
     在其他犯罪的规定中,只要对重伤、死亡的结果是故意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能评价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只能评价为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则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等等,其中致人死亡属于过失的情形,对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3.“强奸”包括刑法规定中所有能评价为强奸行为行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成立强奸罪(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该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组织、强迫卖淫的过程中,强奸后迫使妇女卖淫的,成立强奸罪(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该行为的,成立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
     【特别提示】
   奸淫幼女的情形,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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