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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49)
   三、过失 
  【相关法条】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知识要点】
  第十五条是对犯罪过失的规定。根据法条规定,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第十六条是对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规定。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要么是缺乏认识因素(意外事件),要么是缺乏意志因素(不可抗力),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
   (一)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例如甲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打猎,误把药农乙当作猎物打死的,甲就不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2)、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就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非导致他人重伤的结果。当然,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重伤的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注意:过失犯罪的认定要注意两点。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⑴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
  例如,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⑵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
  例如甲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甲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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