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 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案例:甲举枪射击乙,打中了站在乙及其旁边的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辨析】对于甲的行为,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其中数故意说主张对乙、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而一故意说主张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 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 注意】:
第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这两种学说在2008年司法考试之前没有明确提出,之前的考题答案直接按照法定符合说给出。2008年考题要求考生掌握两种学说及其结论,但从2009年之后,要求知道两种学说,并重点掌握法定符合说的结论。
例如(2006年试卷二第52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辨析】 该题正确答案为ABC。甲的行为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AB选项正确。C选项是法定符合说的结论,D选项是具体符合说的结论。该题显然是按照法定符合说设计答案。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再如(2010年试卷二第54题)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辨析】该题正确答案为ABCD。本案中甲误把乙哥哥当作乙予以伤害,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伤害罪。至于甲之后发现是本欲伤害的乙的哥哥,于是“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这一情节属于犯罪之后的心态,根本不影响对先前行为的判断。所以ABCD四个选项的说法全部错误。
第二、打击错误不同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所谓的“手段错误”。所谓手段错误包含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或者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几种情形分别属于过失犯、未遂犯与不能犯的问题,与故意认定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