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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46)
    事实认识错误
    成立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事实。如果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就是事实认识错误,刑法理论需要判断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犯罪故意。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我国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注意】: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或者相反,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的,属于未遂犯和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
  (1)、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实际上,无论按照哪种学说,犯罪行为都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只成立一罪)。
  案例1: (2010年卷二第54题)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 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辨析】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对乙哥哥都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对乙不成立犯罪。所以ABCD选项说法都错误。
  案例2:甲误把丙当作乙杀害,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 罪既遂。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辨析】理论上有人主张,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实施了杀人行为,当时甲在主观上也是追求丙这个特定人的死亡,在具体的事实层面主客观一致,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甲对乙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甲对乙根本没有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
  (2)、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案例1:甲以为是枪支而盗窃,实际上却是弹药的,甲成立盗窃弹药罪(既遂)一罪。
  案例2:甲将15周岁的乙女当作幼女而进行拐卖的,甲成立拐卖妇女罪(既遂)一罪。
    案例3:甲以为是伪造的信用卡(实际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在商场购物的,甲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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