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客观上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第一,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不需要行为人认识,但要求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第二,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
注意:区分盗窃罪客观条件中的“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性质。“数额较大”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只有行为人认识到“数额较大”才能成立盗窃罪;“多次盗窃的”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成立盗窃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一事实。
例如,某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葡萄新品种,一共种植110株,每株分别编号跟踪研究,品名暂定P-6-2,特点是个大皮薄汁甜无籽,9月份为果实成熟期,对该品种的鉴定、验收定在2003年9月。但4名男子于2003年8月6日晚翻墙进入该研究所,偷摘了其中20株果实,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4名男子没有认识到该葡萄的“价值”,没有认识到数额较大,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注意】:故意犯罪中认识因素的判定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内容。例如(2011年试卷二第 5题)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辨析】D选项中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所以不成立为境外提供国 家秘密罪。但不能因此认为其行为就不成立犯罪,因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将国家秘密泄露于他人,完全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由此可见,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不同, 按照责任主义的原则,完全可能成立不同的犯罪。本题中AB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