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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42)
  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作用及其危害性质。个别犯罪(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要求认识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故意。这主要有两类情况:
  第一,因为不知道法律的存在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
  案例:捕杀麻雀历来不被法律禁止,人们历来不认为该行为是危害行为,也不认为该行为的结果是危害结果;但后来国家颁布法律将麻雀列人国家保护的鸟类。但行为人因故确实不知该法律,不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也就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故意的认识因素,不成立故意(不知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而不成立故意)。
  第二,由于误解法律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
  案例: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作了错误解释,而且该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根据该解释实施了某种并没有被该解释视为犯罪的行为时,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因而也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即使法律的真义是禁止该行为,或者后来效力更高的有权解释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责任。
  此外还要注意两种情形:
  一是如果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未被刑法禁止,这种情形叫做幻觉犯,不构成犯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二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情形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量刑。
  当然,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行为人没有责任,不成立犯罪。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大多数犯罪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特定对象。
   案例:窝藏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窝藏的是或者可能是犯罪的人,拐骗儿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拐骗的是或者可能是儿童,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或者可能是毒品(不要求认识到毒品的种类和名称),盗窃枪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盗窃的是或者可能是枪支等等。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即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因果关系具体发展过程不是故意的独立认识内容。
  【注意】:在一些行为性质相似,造成同样后果的案件中,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与否,直接决定了行为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
   (4)、对特定构成身份的认识。如果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具备特定的身份,当行为人认识到这种身份的存在还实施相应行为,就进一步表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5)、对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的认识。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能认定故意(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不成立故意犯罪的原因就是因为行为人认为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注意】:甲明知乙在假想防卫而故意“帮助”乙时,甲成立故意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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