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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41)

    故意的分类及其认定 

    【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知识要点】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
    【特别提示】
    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我们既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分则条文中“具有……目的”,不等于犯罪故意(否则会排除间 接故意);相应地,如果用“认识到……”代替故意,可能将过失归入犯罪。例如,不能因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就认定其成立故意犯罪。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不等于“认识到危害结果会 发生”。这也是犯罪故意与作为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
  案例1: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时所具有的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而非犯罪故意。
  案例2:行为人在黑暗中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物色盗窃对象而划火柒,结果造成火灾c行为人没有放火罪的犯罪故意,只是一种日常生活意义上“故意”。
  【注意】:总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只有具备分则中的“明知”,才能产生总则中的“明知”,但二者并不等同,分则中 的“明知”只是总则中“明知”的前提。只要是故意犯罪,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 也应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注意】:在个别情况下,分则的“明知”主要是作为总则中的过于自信过失的具体化而规定的,例如刑法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 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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