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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39)
  自救行为 
    【知识要点】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
    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通过自救行为如果不可能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则不能实施自救行为。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特别提示】
  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的界限。
  1.二者之间具有排斥关系,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再认定为自救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是紧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自救行为不是紧急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所以,正当防卫作为辩解事由,对行为人更为有利。
    3.正当防卫必须在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实施,自救行为所针对的是过去已经发生但处于继续侵害状态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和自救行为之间在时空上有较明显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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