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考题】【2011-2-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的单位犯罪的相关知识与罪刑法定、定罪的推理过程的关系。
单位犯罪的认定却绝育刑法的明文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罪,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立本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孤儿院)不能成为拐卖儿童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不能据此就认为单位实施的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就不成立犯罪,因为即使单位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也是符合了拐卖儿童的犯罪成立条件,可以而且应当追究负责人的自然人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认为本案行为不成立犯罪的说法是错误的,其错误根源在于错误地进行了三段论的推理:将大前提和小前提颠倒,并且不合理地概括、抽象了案件事实。这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单位实施了拐卖儿童的行为,而法律只规定了自然人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本案事实可以概括和抽象为自然人四十了拐卖儿童的行为,所以本案自然人成立拐卖儿童罪。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检出罪刑法定、依法定罪才能发挥法律效果,进而充分实现着呢工资效果、社会效果。综上,D选项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
【经典考题】(T2008029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B.乙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由于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私行为属于个人犯罪
D.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关于单位犯罪的考题,一般是把单位犯罪的相关理论转换成一个具体的案件,并以分则中的某个具体罪名为载体。但这样的题目并不是考分则罪名的理解问题,而是针对单位犯罪的某些知识点进行的考核。所以,考生在做些题目时候,应该自动过滤无关信息,精确把握考点本身。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1.A选项中的甲设立公司后以犯罪为公司主要活动,直接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该选项的案例本身只是一个载体,甲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更是一个可以随便替换为其他罪名的“道具”,这些内容不过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这一要点的具体化。A选项错误。
2.B选项中乙公司具体实施什么犯罪行为并不是该题的考点,这种选项考生们不要纠缠于乙公司实施了什么犯罪。该题的要点在于乙公司犯罪之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追究刑事责任时乙公司不存在,只能由乙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
3.丙尽管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但该公司的存在本身合法。股东们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犯罪,利益均分,这属于单位集体意志的体现,是该公司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所以属于单位犯罪。C选项错误。
4.丁等5人的行为属于“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情形,直接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