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考题】(2007年试卷二第1题)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1.抢劫罪中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特定的内容,要求手段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进而强行劫取财物。甲取得被害人的钱包不是因为其暴力行为压制了对方的反抗后强行劫取,而是在被害人不慎掉落钱包后被行为人拾得。所以,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
2.本案中导致被害人程某死亡的原因是医生治疗过程中的重大失误行为,这一介入因素中断了乙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乙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本案中导致黄某被火车轧死的原因是项某的过失行为,与丙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方面,项某作为铁路职工,负有及时放下栏杆的职责,但项某疏忽,没有履行职责,导致黄某被火车轧死。项某的行为独立、直接地导致了死亡结果。另一方面,丙找人聊天的行为属于社会生活中的正常行为,本身没有导致结果的可能性,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即使认为丙的行为不被允许,但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仍是项某的过失行为而非丙的聊天行为。C选项错误。
4.尽管丁的杀人行为会导致李某2小时后死亡,但从自然因果法则来看,李某直接死于高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即高某的交通肇事行为独立导致被害人李某死亡,之前丁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了。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
【经典考题】(2006年试卷二第2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1.医院发生火灾,是一个异常的介入因素,而且独立引起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中断)。A选项命题本身正确。
2.甲杀人之后通常会实施毁尸灭迹的行为,因而甲为隐匿罪证将乙扔入湖中的行为是一个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即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选项命题本身正确。
注意:本案在理论上被称为事前故意(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刑法理论上存在四种不同观点。2006年命题的时候以其中一种观点设计正确选项,但在2010年第四卷刑法的案例分析题中,要求考生回答四种不同学说。
3.被害人乙具有某种特殊体质(例如患有某种疾病)不会中断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取决于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C选项命题本身正确。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尽管甲投放5毫克毒药单独不能导致丙死亡,但与乙投放的5毫克毒药相结合就导致了丙的死亡。这种情形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甲、乙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D选项命题本身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D。
【经典例题】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破题要领】:本题考点有二:意思结合具体罪名的认定,判断故意、过失或者意外事件;二是正确理解和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甲的行为尽管导致了崔某心脏病发作死亡,但甲对此并无犯罪的故意:一方面,本案事实难以认定甲认识到其行为有导致崔某伤害的结果并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所以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犯罪(当然,杀人故意更难成立);另一方面,甲与崔某“素不相识”,也不可能认识到被害人患有特殊疾病,所以甲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导致崔某死亡的可能性,即甲对死亡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应属于意外事件(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的城里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的责任心理)。A、B选项说法错误。
本案中尽管崔某患有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结合这一具体条件,可以认定,如果没有甲的行为就不会发生崔某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属于客观事实的内容,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这种因果联系,不影响因果关系本身是否存在的判断。C选项说法正确。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当然,本案中承认甲的行为与崔某的失望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并不因为着甲一定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行为人是否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因果关系只是前提之一,还取决于犯罪人主观上对此结果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心理。结合本案事实,甲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崔某心脏病发作的事实既没有认识,也没有认识的可能性,即既不认定甲对死亡结果存在故意,也不认定存在犯罪过失,因此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的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答案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