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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31)
  (三)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第一,故意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过失行为造成结果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以杀人故意杀害乙,致使其昏迷,甲误以为乙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到 水中等,导致乙最终溺水死亡等,甲的故意杀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案也 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情形)。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第二,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 介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过失导致乙重伤,之后甲为逃避责任,直接开枪将乙打死,甲的杀人行为与死 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第三,故意或者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介入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不 对结果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后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 决定作用,而且前行为通常不会引起后行为的,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前后 都是过失行为,对结果的发生都起决定作用的,则前后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经典考题】(2008年试卷二第52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1.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介入了司机章某“返身打甲”的行为。这一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需要判断在该案中这一介入行为的出现正常与否。事实上,根据社会经验,当甲殴打章某的时候,章某躲闪或者还击的概率都很高,都属于正常的反应,因此司机章某的还击行为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而不能因为章某是司机就要求其“双手紧握方向盘、目不斜视、任凭他人殴打”,进而认为章某的还击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既然司机章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那么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选项命题本身正确。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乙实施了具有导致他人死亡可能性的杀人行为(无论是否击中被害人心脏),这一行为引起被害人李某血友病发作,进而流血不止死亡。乙的杀人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而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又不会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所以乙的杀人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选项命题本身错误。
  3.丙与同伙预谋杀死王某并同时开枪,尽管丙没有击中被害人,但丙与同伙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丙与同伙的行为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在共同犯罪中,要将共同行为作为整体进行评价以判断其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这也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产生的根据。换言之,只要成立共同犯罪,无论结果由谁具体引起,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所以,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选项命题本身错误。
  4.丁的杀人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介入因素,即医生的“一定过失”行为。这是一个异常的介入因素(如果认为医生在治疗疾病过程中出现过失行为——无论是重大过失,还是轻微过失、一般过失——是正常的,那么我们就要质疑医生这一职业的存在是否有价值),但这一介入因素没有达到能够独立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而最终导致赵某死亡的原因还是丁的杀人行为,是其杀人行为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进而引起死亡结果的。所以丁的杀人行为与赵某地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选项命题本身错误。
  注意:
  如果是因为医生的重大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病人死亡,那么,先前杀人行为与最终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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