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总则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0)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组织危险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险。
    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第一,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的管理义务。
    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第三,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特别提示】:
   ①正当化事由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正当防卫行为只有在可能过当的情形才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②一般过失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都可以成为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
   ③故意犯罪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但刑法对更严重结果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者法律拟制为更严重的犯罪,则不产生防止该结果的义务,不成立新的不作为犯罪。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第一,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第二,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
   第三,基于自愿(合同或者自愿接受)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第一,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
   第二,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