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
2013年司法考试重点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 3 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通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里的“法”指刑法。
    2.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3.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派生原则)
  (1)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也称禁止事后法。禁止事后法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 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3)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允许扩大解释、缩小解释。
  (4)禁止不确定刑[确定的罪刑法定]。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法定刑必须有特定的刑种与刑度。如果刑法分则条文宣布禁止某种行为,但没有对该行为规定刑罚后果,那么,根据 "没有法定的刑罚就没有犯罪"的原则,该行为便不是犯罪。
  (5)刑法明确性原则。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禁止残虐的刑罚,是指禁止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在人道上被认为是残酷的刑罚。
    2012/2/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第 4 条):对各种法益平等保护;定罪、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第 5 条)
     第 5 条【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罪行:已然之罪(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包括客观侵害(违法性)、主观非难(有责性)两方面。 表征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
     2.刑事责任:未然之罪(再犯罪的可能性)即人身危险性。包括初犯可能、再犯可能。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