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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按份共有

     1.对按份共有的推定:除具有家庭关系外,无约定的,推定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的内部收益关系: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出资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
    3.按份共有人的管理行为
   (1)保存行为:各共有人可单独为之
   (2)重大修缮和处分行为: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物权法》第97条)
    4.按份共有人的处分行为
   (1)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份额:可以设定抵押;可以自由转让,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受保护;其他共有人追究擅自处分人的侵权责任。
    5.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关系除外。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题】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三间,每人一间。甲、乙、丙三人与丁签订了一份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由丁及家人居住,租期10年。此后由于房屋所在地段商业开发,戊表示以8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甲、乙表示同意而丙表示反对。丁表示愿意以7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甲、乙、丙表示反对,随后,甲、乙与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不久,丁去世,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习题演练)
    A.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侵害了丁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B.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共同共有人丙不同意出售此房屋
    C.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戊可以要求丁的家人搬出房屋
    D.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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