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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结离婚
    1:协议离婚 :无过错方也可提出赔偿;一年内(《婚解二》第27条)
    2:诉讼离婚
    对是否离婚或财产子女问题未达成一致的。判断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法定情形: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32条)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保护(《婚姻法》34条)
   女方的保护: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例外: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婚姻法34】    
     现役军人的保护:军人同意
      例外: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婚姻法33】包括①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
   (6)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3:离婚的法律后果     
  (1)债务清偿:
    A、原则: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B、以下为共同债务:
     其一、家庭生活;
     其二、家庭生产经营
     其三、子女扶养;
     其四、履行共同义务;
     其五、为一方治疗疾病;
    C、以下为个人债务:
    其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债权人知道的,可对抗之;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
    其二、擅自资助无扶养关系的亲友;
    其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
    其四、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其五、其它个人债务;如侵权行为 
   【参考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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