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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租赁合同(三)

  考点9:装饰装修物:
  理解该知识点基本思路:分三步分析
  首先:按照是否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区别对待;
    其次:对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物再根据租赁合同效力状况进行区别对待,即要区分合同无效、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
    最后:还要区分是属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还是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给予不同对待。
  合同无效:现值损失;合同被解除:残值损失。
  现值损失: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现存价值。
    残值损失: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被解除,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1)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①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
      A: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B: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②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
      A: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B: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C: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
  (2)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即承租人擅自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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