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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借款合同

  1:自然人的借款:不要式、实践、可有可无、单务
       2:金融贷款合同:要式、诺成、有偿、双务
       3:关于利息:不得提前预扣、无约定视为无息(《合同法》第200条、(《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特殊性:
  4:贷款人的解除权(《合同法》第203条)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5:货币的占有即所有
  6:利息的支付时间:(《合同法》第205条)
  7: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合同法》第2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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