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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赠与合同

  1:撤销权;法定撤销的事由及期间(第192条、193条;本人1年,继承人或代理人6个月)
  
  2:可不履行:赠与人陷入经济困境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95条)
    3: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一般不承担;除非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附义务赠与,在附义务限度内;(《合同法》第191条)
   【例题】甲为了鼓励其侄子乙好好学习,赠给其一台电脑用于辅助学习及一部手机,但先给电脑,待期末学习成绩好时再给手机。乙拿到电脑,非但没积极用于学习,反而天天玩游戏。到了期末,乙的成绩不升反降,甲非常生气,决定不但不给手机了,而且要求返还电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习题演练  )
   A、甲乙之间赠与电脑及手机的合同均已成立
   B、甲乙之间赠与电脑合同已成立,但赠与手机的合同尚未成立
   C、甲有权不再给手机,但无权要求返还电脑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D、甲有权不再给手机,也有权要求返还电脑
   【例题】甲公司将20台电脑赠送给乙学校,言明此电脑供学生学习使用,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乙学校接受赠与后不久,将其中的10台电脑卖给另一学校,获款3万元以添置其他教学设备。下列表述错误的是:(习题演练)
    A、乙学校无权处分该20台电脑
    B、乙学校与另一学校的电脑买卖合同无效
    C、甲公司可以撤销赠与
  D、因赠与物已交付,甲公司无权在干涉乙学校对电脑的转让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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