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民法】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至:
  (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2:效力: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二、不安抗辩权
   1: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3)后给付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第68条)    
   2:行使过程
  (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效力: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
     4: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是否违约;行使人不同、后果不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1: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给付一方未履行;
   (4)后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2:效力: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