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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原则:承诺到达,合同成立;
  (2)例外:合同书、确认书
    (3)特殊情况: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交叉要约(后一要约到达时)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承诺到达地为合同成立地;
   (2)例外:合同书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
    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知识点: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摁手印的,等同签字或者盖章。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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