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民法】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承诺

  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承诺期限的计算(《合同法》第24条,未明确的,以
    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准;保护要约人)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
  (2)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
  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
  (1)承诺迟到:
    A、迟发迟到:
    B、效果:原则上为新要约;
    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
    B、效果:原则上有效。
        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