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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提存


   一般的提存  合同法第101-104条,
   特殊的提存  如担保法第49条第3款;
   1:提存事由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3:除斥期间
  (1)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
  (2)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
     考点:提存物毁损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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