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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约 

    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②依据法律规定
     ③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④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  
  4:要约的撤回:
   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变更)  
  7:实质性变更
   【参考法条】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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