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民法】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合同的分类(二)

  四、要式合同
  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  
  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
   (3)特殊情况: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215条)
  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6类):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
   (3)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
   (4)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
   (5)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
   (6)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
    4、须经登记的合同(2类):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核准登记且公告)  
  5、须经批准的合同(3类):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3)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批准(《专利法》第10条)
  6、须经公证的合同(1类):涉外收养协议。注意:其已经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
  七、束已合同与涉他合同
     考点: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签字;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八、本约与预约: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给付内容
  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
    十、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雇佣、租赁、仓储、合伙合同及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
     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
     2:区分意义:溯及力不同、期限届满后果不同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